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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制執行後續

  • 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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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2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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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前對方跟我借錢,有簽本票

    不過不還錢,我去聲請強制執行,因為對方是直銷商,名下無財產,所得部分都是直銷所賺的,所以是對其公司(第三人)進行強制執行,但對方公司聲明異議,說債務人XXX雖係該公司直銷商,但非正式員工,每月需視業績狀況始能決定有否獎金收入,且債務人於2014年幾月幾號已無領有獎金

    結果法院回覆我,如果債權人認為第三人聲明異議不實,得於收到通知1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向本處為起訴之證明

    問題來了,他說10日內提起訴訟,是要提什麼訴訟,如何處理,

    我目前無法求證該公司說的是真實還是假的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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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3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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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您的敘述,若您認為第三人所述與真實不符,建議您或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121條,於接到法院命令後1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再向管轄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

    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

     

    強制執行法第121條: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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