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大人頂樓漏水權責問題!!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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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07 17:27 最後編輯日期:103-11-07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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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的修繕,由管委會負責,但法律並沒有規定費用“一定“要管委會支出,民法也規定,共有部分的負擔由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但可以約定排除,所以要看你們是不是以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還是只是管委會的意思,這會有不同效果,如果是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那要進一步探討是不是有違誠信原則,進而起訴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這些都要先釐清,才能判斷,至於精神賠償,可嘗試用居住安寧權對管委會主張,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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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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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07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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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違反法令且侵害住戶之權益,可以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訴訟。
2、可以起訴請求管理委員會進行修繕或是補償修繕費用,至於其他損害的部分,目前法院見解仍有爭議。
3、對象是管委會,由主委開庭。
4、建議還是要先行拍照、請工程公司進行估價,用以將來訴訟用之蒐證。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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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07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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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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