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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為被告未給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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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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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公司為被告未給付貨款

    以下是 原告的理由

    被告自民國 102年2月與原告有生意往來,有交易往來發票,為原證一,交易方式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與原告聯繫,長期以來訂貨. 交貨.請款皆經由劉某某指示辦理

    ,此習慣始終如一

    原證二

    1-102年11月貨物由貨運寄至被告公司,有公司簽收章

    2-102年 12月貨物由貨運寄至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3-103年1月 15日 貨物寄至被 告公司,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4-103年1月24日貨物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至 原告公司取貨

    5-103年2月6日及13日貨物寄至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6-103年3.4.5月貨 ?寄自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而今被告以前揭交易為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個人行徑,與公司無關為由拒絕給付,實令人譁然

    三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授權與他人,獲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意思者 ,對第三人應負授樣之責任)民法169條自有明文,是以被告長期以

    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為代理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自應成之交易合議之意思表示,被告拒絕給付貨款,依法無據,狀 請

    鈞院鑒核,賜如訴之聲明之判決,實為德便

    以上是對方提告

     

    源由102年11月貨物由貨運寄至被告公司,有公司簽收章  我方 只承認這筆

    2-6公司不承認

    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無心想要經營公司 ,於102年11月對公司不聞不問

    公司的狀況也未交待就離開公司了

    被告代理人和其女兒接手開始處理帳款問題,及公司任何事情

    被告代理人及女兒私下調查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於102年 10月8日另外成立一間公司

    調查期間看到對方的這間公司帳款有經過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塗改

    所以被告代理人和其女兒一致認為對方帳款是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的假帳款

    因有塗改金額  所以不加以理會

    怎料想於103年7月11日收到對方的法院支付命令

    後來拿電話給對方問一些事情都推說不清楚不知道,一切交由法院來處理

    後來向對方要求傳真102年11月到5月的帳款明細

    結果102年 12月以後的帳款明細客戶名稱和統編一樣  ,客戶電話及傳真還有送貨地址都更改為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於102年 10月8日另外成立一間公司的資料

    於102年12月到被提告都未接到對方的電話及請款的任何資料

    而且貨都是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私下以公司名義向對方叫貨  貨也沒寄到公司

    現在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已跑路中 

    想請問有經驗的律師朋友  公司地址及電話都已更改  對方一點懷疑都沒有還持續給貨  還敢用民法169條來推說不知道  還硬要我方付出貨款 

    想請問有經驗的律師朋友幫我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