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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同持有買賣

  • 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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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5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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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土地共同持有想要買賣問題,情況為有一塊農地約3.8分(無地上物),我方持有千分之746、對方持有千分之254,因聯絡對方不願意賣出持有也不願意買我方持有,我是否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進行,賣出給第三方,若我可提出,對方除了有優先購買權外(若對方不願購買),對方是否會提出強制分割還是會提出什們可干擾我方買賣的可能性嗎?還是對方就只有接受賣出的價格的千分之254的金錢

    另外農地分割會有面積限制0.25公頃所以無法分割,若對方提出強制分割會有面積0.25公頃的限制嗎?還是就無面積限制所以可強制分割

    以上,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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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5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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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1.本件您就土地持分既已超過三分之二,則可以按照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該筆土地全部之買賣,將土地全部賣給第三人,之後再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程序通知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若其他共有人不願承買,再辦理其他共有人應得對價之支付(共有人有出面受領)或提存(共有人不出面受領,提存法院),後續即可依該條第4項之規定,提出其他共有人就其應得對價之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2.若其他共有人不願承買,則即使其他共有人依法是可以提出分割共有訴訟,但訴訟還沒結束前,賣方早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使之喪失共有人身分,該分割共有訴訟最終還是會被駁回。所以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權,而以分割共有訴訟來攪局,在實際操作上沒有可行可言。

    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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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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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5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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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地分割有無受到面積大小之限制可以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規定,另外法院裁判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亦不以原物分配為唯一方式,尚有變價分配及價額補償等多項方式可供選擇。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民法第824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動產,各該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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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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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5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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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持分超過三分之二,可買賣整塊土地、或出賣您的應有部分,但對方亦可行使優先承購權;雙方均可提出裁判分割訴訟,您可提出變價分割方案,將土地進行拍賣,您亦可參與拍賣之。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