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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83條文問題

  • 小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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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2-14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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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其中最後一句話「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是什麼意思,能解釋白話一點嗎 謝謝
  • 李岳明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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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2-14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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