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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假員工如何處理?

  • 洪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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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03 17:20 
  • 文章人氣:727
  • 個人積分:2
  • 您好:

      公司一名新進員工(103.09初到職),於11/2 00:04下班後至嘉義市尋找親友(我們公司位於斗六),於凌晨五點左右因自感身體不適自行至嘉義醫院急診部求診,自述因上班中使用二氧化氯消毒劑嗆傷所致,其中11/2-11/7住院療養, 11/8-11/26自主性在家休息,公司給於公傷假, 又接連11/27-12/4請婚假,公司亦給於准假!

    問題:

    1.11/2下班五個小時時間, 是否已超過違反所謂合理上下班時間公司需負責之成立性?(公司確實有使用二氧化氯消毒劑,但該員已經上班兩個月多的時間,加上適逢婚假。。。。)

    2.11/2-11/7有住院診斷證明,11/8-11/19,該員工只口頭述說醫生要他多休息,未開證明;11/19-11/26有醫生證明建議多休息一禮拜,11/27-12/4就接連婚假;其中只有11/10一張白血球偏告檢驗報告;;未有覆驗報告及相關用藥證明,請問:若12/5又弄一張醫生證明說繼續休養或者一張白血球偏高檢驗報告,該如何處理?

    3.若該員想繼續自主性休養,公司想要求來公司正常上下班,等於在公司休養是否可行?(因為都能在家自主性休養且又能辦理婚假,人根本無大礙-)

    4。若我司以依勞基法給於資遣資遣費依勞基法規定辦理給於該員,是否可行?

     

  • 洪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