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糾紛
-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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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14 22:01 最後編輯日期:103-12-14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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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父親與友人投資土地一筆 父親支出紀錄 土地則登記在A君和B君名下
我方占百分之20 A君百分之20 B君百分之60 (用錢的多寡計算)
數年後 大家協議開立企業社 建屋出售 企業社登記 我.A君.A君的子女 甲乙丙丁 一共6人 B君的子女甲則是負責人
在這種情況下 我的股份還在佔百分之20嗎?
公司任何決定需要 每個人都同意 還是只要負責人 或者是大多數人同意即可?
因為當初建物起造人登記B君子女 甲 乙 丙 名下 現在B君用贈與方式將土地過入子女甲 乙 丙 名下 所以現在建物和土地都是B君子女的(他門沒經過我的同意可以這樣做嗎?)
此情況下可判定需扣除B君池有率?我個人登記建物部份以用公司名議售出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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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14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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