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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未徵收之道路用地問題

  • 小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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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7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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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
  • 本人有一私有地畫為都計區內道路用地且尚未徵收,現況做馬路使用,本人於該道路平行方向路旁設置一排花台,坐落在本人私有地(道路用地)上,且未影響交通又無妨礙民眾,請問公所有權要求我們拆除嗎

  • 馬偉涵 (ma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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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7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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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4
  • 律師評價:35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829號
  • 您好: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不妨礙指定目的之情況下,仍得為使用(參考都市計畫法第51條),但仍需視有無特別法規命令有限制土地使用之情形。如您所提及案例中之「花台」,其形狀外觀不明,是否有足以生道路使用上安全疑慮尚難以判斷。

    二、如經認定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虞,已構成妨礙指定目的之使用,或有違反特別法規命令之情形,地方政府(不含直轄市區公所)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勒令拆除。

     

    結論:在道路旁所設置之花台,雖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之道路障礙,但畢竟兩部法律主管機關不同,並非道路障礙也不必然無妨礙道路使用,仍需待爭執發生後,視地方政府處分書內容如何認定,才能聚焦攻防。以上先提供相關法令予您參考。

  • 連絡電話:0912784430;電郵:maweihan@yahoo.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