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忙一下,我的借據寫法有具效力嗎?
- 阿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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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2-1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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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要請對方簽借據,當初只有口頭約定,現在逾期不還,要請對方填寫借據,請問我以下的寫法可以嗎?
一、茲 (甲方)向 (乙方)商借3萬7千元,並以月息 分做為計算,
借款期限:自民國101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乙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間
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三、義務人(甲方)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所簽發或背書之支票及借據若
有不兌現,其支票、本票或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
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
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為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以資證明。
甲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乙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 吳錫銘 (吳錫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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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2-19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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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當初未簽署借據或本票為證,現已逾期未還款,想請借款人重新簽署借據首先要考量借款人是否有意願再簽借據,倘願簽借據時,第二條所謂強制執行即有?義,蓋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須有執行名義,須有法院之確定判決或確定之本票裁定,不可以逕以該借據聲請強制執行,除非經公證人公證且有自願強制執行之約定,再者第三條亦有語之錯誤,先行之道即先向借款人以存證信函通知返還借款,以保存證據,倘借款人有回應時,再考慮以延期返還為手段,使其簽署借據或本票,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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