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核准變更車位
- 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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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05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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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我居住的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地下2至4樓為停車空間於85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部分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此舉未向市府申請變更使用且減少了原核准的法定車位數量,現在市府發函給大樓車位各所有權人要求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陳述意見或提出改善說明,並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回覆都市發展局,逾期或不陳情將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查處,我於92年間始購入部分建物及土地(含地下2樓之1個機械車位)並搬入居住,根據建物所有權狀記載我有地下2樓停車空間權利範圍60分之1,我的車位根據建設公司與第一手買主簽訂的協議書及車位位置圖仍為原來的機械車位並無變更為平面停車格之情形,因市府於來函說明列出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請問市府是罰那些有將機械拆除改平面車位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還是連我這共有人之一也要罰?
因我之前都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陳情大樓擅自變更車位之事,市長信箱也轉給都市發展局以電子郵件回覆處理情形,我若要向市府陳述意見,可以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陳述嗎?
- leo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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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05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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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Leo,
任何的政府主管機關在做任何行政處分前都會給予被處分人一個陳述意見的機會,所以您不必急著去陳情。此時您可以做的,是依據行政法第39條陳述意見,因為您是區分共有權人之一,所以也包含在市府來函之範圍內,我可以去現場勘驗您的停車位嗎?如果這樣的變更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則您應該也是受害人之一,就這部分去蒐集證據會對撰擬陳述意見較為有利!
我的email是 heatherpisces@gmail.com ,若您須要任何服務,請與我聯繫,謝謝!
p.s.建議您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陳述意見,但文字的過濾與修飾可以為您提供服務,pleasure!
-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歡迎留言、發問、指教、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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