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與甲合夥經營一間店面,書面約定股份比例並共推甲為經營負責人,且甲需按月將配盈分配給其它合夥人,但因店面穩定獲利,甲卻自行作價清算後寄匯票給其他合夥人,並將合夥事業認為已屬個人所有。後因變易持有被依業務侵占罪起訴,我們另外提民事告訴要求甲在侵占後近二十個月的紅利分配給我們。民事宣判後甲需付給我們近二十個月的紅利,但甲早就脫產了。試問:是否可以依該民事判決書,就甲這二十月將屬於我們的紅利占為已有,再向法院提出侵占告訴 ???
你朋友侵佔的事情已經被起訴,不能再告了,
紅利部分對方不支付,是民事求償問題,告侵佔不會成立
您好,刑事侵占罪規定於第335條,本案應屬業務侵占罪,規定於第336條第二項。主要構成要件是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以本案內容看來,甲持有應分給全體合夥人之紅利卻占為己有,如可證明甲主觀上確實有不法所有意圖,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侵占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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