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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我們簽的兩張合約~請大大們幫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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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12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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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開了年度會議
    定了以下條款要我們簽名並且要保人
    有兩張要簽名的~還要保人也簽名
    (公司也要求我們一個禮拜交出簽名這張)

    第一張

    人事保證書
    立保證書人【保證人簽名】金保證【本人】在貴公司工作,倘有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貴公司負損害賠賞時,保證人願依下列條款之約定,代負賠償責任

    一:本保證書之保證期間,自簽署之日起算三年

    二:如發生損害時,保證人願就公司所受實際損害之額度,負完全之賠償責,不受民法第756條之2第2項之規定之限制

    三:保證人在貴公司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為限,負保證責任

    四:被保證人在服務期間,無論是職務調整、任職時間、地點之變更,均無須通知保證人,且保證人之保證責任亦不因此而免除

    五:因保證書發生訴訟時,保證人同意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致

    我比較沒辦法認同的是第二張的第五條款

    員工誓約書

    一:今荷蒙公司任用,自當尊遵守貴公司規定,並忠實服務克盡職責

    二:貴公司所有關於業務經營上之秘密事情,保證決不對外洩漏,且關於經營事務上所屬一切事情,決不外揚之

    三:在職務中萬一有所失宜,致使貴公司遭受損時,當迅速足數賠償,尚有不足賠償,應由保證人負責賠償,不敢絲毫使公司受損害

    四: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

    五:在公司離職後,自離職當天起,三年內不可從事和公司相同或類似相關行業,如有違約願付違約金新台幣壹百萬元整,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絕無異議,本人並確認在任職期間所收取之薪資,已經有加計日後離職競業禁止之補償金

    此致

    請懂法律的人救救我們!我們又不是年薪百萬的人~
    我們也是靠獎金生活的業務員~因為有碰錢的關係~今年要求我們簽這兩張
    我們平均年薪所得也才60多萬元!!為何要簽這個呢?
    如果有更好的可以更改裡面的條款請告訴我~~謝謝!!
    感覺這兩張是對公司的自保~~我們員工一點保障都沒有!!
    哪怕哪天老闆叫你走人你也不得異議~~
    老闆也說:我們也可以立一張對我們員工有保證的條款
    但要我們自己列= =(我們又不是律師)~哪懂這個!!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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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13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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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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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保證書屬於無償之單務契約,對保證人相當不利。但這份人事保證書基本上並無違反民法強制規定之處,若公司強烈要求簽署人事保證書,原則上受僱人可斟酌退讓。另外人事保證書,是就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而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故若受僱人循規蹈矩,基本上並不會對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員工誓約書中較有爭議的是第4條及第5條。

    (1)        第4條關於「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已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終止勞動契約強制規定,蓋雇主僅得於第12條第1項的6款事由成立時,始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雇勞工;否則仍需依第16條之預告期間規定,提前預告終止契約。員工誓約書稱:「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亦違反第12條強制規定而無效。另外縱使有「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如有爭議,仍可提起訴訟救濟程序。

    (2)        第5條屬於「員工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本條不合理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工作權,可能會無效而不拘束員工。公司若基於保護營業秘密、防止客戶與交易對象遭移轉之目的,且給予一定財產作為對價,仍可簽訂成立員工競業禁止條款。但顯然在此除約定3年期間以及違約金100萬元外,並無任何合理補償之約定,除數額顯已超過合理標準,亦不符合競業的補償要件,而會被認為無效。又「放棄先訴抗辯權」如同第4條「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仍可向法院主張員工競業禁止條款無效或是酌減違約金。

    (參照民法第252、756條之1至第759條之9;勞動基準法第1、11、12、1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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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