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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

  • 阿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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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2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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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本人於12月中去觀看競速飆車,隨之警方就來了,大家相繼離開現場,競速路口有多個監視器,因此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進行開單(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吊扣牌照三個月。

    監視器照片畫面為四輛車輛分別離開現場的樣子。

    並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我是初犯請問這樣公共危險罪會成立嗎?要是成立判刑為何?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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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3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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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4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只是單純圍觀並不會構成公共危險罪。可以向交通裁決所申請申訴。

    2、倘若有參與競速、共同違規停車阻礙通行來往等情形,則會構成。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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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3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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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上曹大律師所述,若如你所述,監視器畫面只是拍到離開現場的畫面,則這並不代表也無法證明你有參與飆車等的行為,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