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之期限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8-14 15:49
- 文章人氣:487
- 個人積分:1188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1、 如本票未記載到期日,您可自發票日後3年內,即104年7月15日前(含當日)向本票發票人請求票款。如有記載到期日,則應自到期日起算3年內請求。
2、 您可在發票日或到期日後3年內聲請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管轄法院的依據依序為:(1)票據記載之付款地(2) 票據記載之發票地(3)發票人之營業所或住居所的地方法院。您應提出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並檢附本票原本及影本各一份。
3、 假扣押屬於保全強制執行,確保將來可終局執行;本票強制執行則屬終局執行,債權人得以滿足債權。若您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即可就先前的假扣押財產受清償。
4、 聲請50萬元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屬於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之級距,應繳納1000元聲請費用。而取得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依50萬元之千分之八計算,應納執行費用為4000元。
(參照票據法第22、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3、19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第 1/1 頁
- 1
共 4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