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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我

  • 無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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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14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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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 我剛發現你剛回答 :僱主若以脫法方式,規避勞基法之規定,則其行為仍屬違法 公司本來就是規定吃飯半小時但又刻意延長休息時間變成一小時,但又為了產量問題又不能違法四十六小時,所以弄出一個不停機獎金,此時半小還是在工作中 據我所知有在工作就應該納入工時,但公司刻意迴避工時部分,請告訴我在這工時部分屬於哪個部分違法,告知法條一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第七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   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一○、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一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一二、獎懲有關事項。 一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要是公司的勞動契約內容無以上條文也算違法嗎?若違法可用、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這條中止勞動契約嗎? 另外公司從做四休一變成做四休二,在我門受聘合約書內並無註明,僅註明二班制,聲稱合法不須勞工同意即可生效,這是可以這樣子做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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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14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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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一.工時部分,公司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0條及第30之1條之規定. 二.您們的情形比較可以適用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六款之規定,但應自知悉時起30日為之才可以. 三.公司變更合約書內容,仍應經勞工同意,否則勞工即得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