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覺勞工權益受損
- 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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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2-21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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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家加油站從事洗車擦車工作,本身屬於中班人員,有時要誇班到早班上班,話說幾天前,該早班下午三點結帳時,發現短少600多元,結果該班主管在還沒經過我同意之下,就先行去搜我的外套及其它同事的外套,後來又跑來要求我搜身檢查,可能當下我覺得權益受損,有跟主管回嘴,在這強調我還是有讓她搜身,也並沒有在我身上搜到錢,我當晚回來有跟我先生說,他有請我隔天跟老闆反應這問題.(我是時薪人員)
本來以為都沒怎樣,昨天我回來後說他放在背包的身分證及其它證件都不見了,我們當下有找過房內所有地方及背包內 ,並沒找到也打電話去問過我去買過東西的超商是否有撿到我的證件,但是都沒有.後來我就打電話去我的公司請其主管看能否協會尋找,那位主管要求我隔天上班再找老闆調影帶查看,沒想到今早我打電話給我的老闆,我的老闆很不客氣告訴我,有事再去公司說,我以為是發生甚麼事,結果我那位老闆卻一直說我那天對主管回嘴跟主管有爭執把公司氣氛弄的很不好.
我的問題有5點想請教:
1.像我那狀況,早班少錢,主管可以這樣要求搜身跟未經同意就去搜外套包包嗎?
2.我的老闆在電話內雖沒直說要請我走人,但我感覺到似乎有那種打算,他可以這樣做嗎?
3.如果他真的以這樣理由要我離職,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也可以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嗎?我是從去年9月就去該公司工作至今 煩請幫解答 謝謝 或是我還有甚麼權益能主張
ps:她在搜我外套跟包包之前,並沒先告訴我,而且我也沒有在旁邊
4.請問我必須在多久期限內主張我的權利,他們有可能觸犯那些罪?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罪?
5.他們現在把我上班的時數改少,我是靠這份薪水過生活,如果我想主動離職,會有麻煩嗎?
我有去電勞工局及勞委會問過這些問題,可是他們對是否有重大侮辱之行為,還是沒法給我確定答案.
我現在有個想法,不知可不可行,因為公司是10號領上月薪水,我3月10號領到錢,就依據勞基法第14條規定,隔日就不去上班,請問這樣可行嗎?
請問如果我想就這件事寫存證信函應該如何寫?我的想法很簡單,我只是個靠這份薪水生活的人,這份工作再呆下去也無意義,不想將事情弄大,只想離開另找份工作,如此而已,但擔心薪水會拿不到.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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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2-2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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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主管搜身及搜外套包包行為可能觸犯強制罪
2. 解僱勞工需有一定之事由
若您未違反工作規則
資方逕行解僱即屬違法解僱
3.若資方是屬違法解僱
若資方不給可向勞工局申訴
追訴期限為十年
5.需先確認資方有無違法
若資方無違法
不得請求資遣費
6.您必須先確認資方有無勞基法第14條規定之事由
才能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7.存證信函應向郵局購買寄送
內容依您所述寫終止勞動契約之大意
即可以上謹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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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2-2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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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重大侮辱的定義
摘取最高法院的見解供您參考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民事判決指出:
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重大侮辱」,固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
侮辱者 (即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所受侵害之嚴重性
,並斟酌勞工及受侮辱者雙方之職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行
為時之客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之習慣等一切情事為綜合之判斷,惟端視該勞工之侮
辱行為是否已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以為斷。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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