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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在Y

  • 陳鈺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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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14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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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在Yahoo拍賣刊登 "日本藥妝代購服務 曼秀雷敦AD 軟膏, KOWA 止癢液, 表飛鳴 S 細粉",但是被別人檢舉,刊登販售未經衛生署核之之國外藥品,我看 Yahoo 拍賣有很多人在賣這些東西,我只是幫忙代購,不知道這些藥品不能代購,8/14收到衛生局來函,8/20 要到稽查隊說明,請問我該如何處理?謝謝.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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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15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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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由於代購行為屬於輸入行為,輸入藥品及醫療器材,依法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如您代購的物品屬於未經衛生署核准之之國外藥品,可能違法藥事法而被處罰鍰。雖然您可試著主張代購物品是替人購買,但因已是醫療用品及為輸入行為,雖他人亦有相同情形,基本上您並不因此而免除違法責任。但是因為情有可原,你可主張不知該情形是違法的,共無故意之情形,而主張減輕或免罰。 (參照藥事法第4、3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