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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委任取款和背信罪嫌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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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8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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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4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背書移轉行為在票據法上屬於合法有效。

    2、委託取款,可以透過直接轉入受款人銀行帳戶中,或是由受託人取得之後,在轉交受款人,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委託取款及背書轉讓等行為都是有效的,就您所述,本件有爭議的是,對方取得款項之後並沒有轉交甲君,此部份則可能涉犯侵占罪或是背信罪。

    3、建議可以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返還,否則可以考慮提起刑事告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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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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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如果甲能證明只是委託乙領款而不是轉讓票據,且乙領款後不交付給甲,則乙可能構成侵占背信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Le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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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8 17:00 最後編輯日期:104-03-18 17:02
  • 文章人氣:455
  • 個人積分:8
  • 感謝上述二位律師的熱心答覆!
    因為甲君無法舉證委託乙君將支票取款後存入甲君帳戶,另甲君發現支票款項存入乙君帳戶時,乙君亦立即返還給甲君。
    基於上述二項理由,以及二位律師的寶貴意見,個人認為乙君將支票存入自己帳戶之行為,難謂侵占罪之立罪要件,另背信罪之立罪要件雖以實質利益損失為由(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715號判決要旨:[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始足當之,故為結果犯。若無此項意圖,即屬欠缺主觀之意思要件,而無從成立該罪,雖有此項意圖,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若未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既無行為之結果,亦不成立本項之既遂罪。]),因甲君無法舉證委託之事實,故無法證明乙君有故意之意圖,也難謂背信罪之立罪要件,若有敘述不足之處,敬請指教。
    背信罪之立罪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侵占罪之立罪要件:”...,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