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妻離婚前在外租了一間公寓.當時是我找的也是我與房仲交涉.
但簽約時我老婆堅持要用她的名字簽約.因我前妻是越南人雖有
台灣身分證.但房仲還是頃項用我的名字簽.但我老婆很堅持.
最後房仲說用老婆的名字簽.但在後面加一個保証人簽我的名子.
當時押金兩個月+一個月的租金是我付的.耳後房子的裝修多是
我親自用的.住沒多久我們就離婚了.離婚時也沒說屋子歸誰使用.
但一直多是我前妻住再那.我並沒有住那.我懷疑前妻再離婚前就有
外遇.有一天我自己開門進去.在客廳桌上看到有一隻沒看過的手機.我拿起來看並無用密碼就可看.看到有我前妻傳給這隻手機的簡訊.
內有我前妻稱他老公的內容.和這個男人要我前妻跟我離婚.
日期是我們離婚前.我有拍照存證.
請問.這樣算私闖民宅和妨礙秘密罪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