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共同持分的地上物所有權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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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05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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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地上物之起造人為地上物所有權人,若您有證據或證人可證明地上物之起造人為您父親,可提出證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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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1-11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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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族有一個共同持分的土地,政府現在要都更,所有地上物都要拆掉,但是因為我們的土地上面蓋的房子是由我爸出錢蓋的,照理來說拆遷補償費應該是由我們來領,所有的親戚都知道此事,但是有一個親戚不服,還從我媽這邊騙走當初我爸繳房屋稅的證明,說房子是他們蓋的,也就因為這樣有爭議,所以我們沒辦法領到房屋的拆遷補償費,請問該怎麼處理?還是說需要找當初幫我們蓋房子的人來證明,這個房子確實是我爸爸出錢蓋的?
您好!
拆遷補償費應由房屋所有權人領取,若無法領取,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在訴訟中可請證人證明房屋是誰蓋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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