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個人所知,確認袋地通行權訴訟標的價額僅與訴訟裁判費用有關,請教
(1)訴訟標的價額可於調解時由原告自行估價填寫,等調解不成立後再提送訴訟標的價額鑑定文件(證明)嗎?(因它與確認袋地通行權補償金無關僅與訴訟裁判費用有關,若調解成立不用訴訟,則該鑑定文件用不到,可節省鑑定費用)還是須於調解前提送該鑑定文件?
(2)確認袋地通行權訴訟標的價額鑑定文件(證明)須由何種單位(地政士,律師,不動產估價師?)提出方為法院認可?
尚請釋疑,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在書狀上寫明請裁定後補繳,由法院來裁定裁判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於提起調解程序或訴訟程序中,你可以自己估算一個訴訟標的價額,調解程序因為調解規費是固定的,不會特別關心這個標的價額的。至於訴訟程序,如果法院或對造對於價額有意見,法院會依職權請你補充相關資料或直接裁定訴訟價額請你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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