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案件
- m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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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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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我在昨天收到刑警大隊通知明天要到案說明有關商標法的案件~原本不明所以打了電話去詢問之後了解~是我在露天拍賣販售的一款矽膠隔熱杯墊有侵害拉拉熊商標~我想問的是1.查詢了一下拉拉熊的中文商標,註冊的商品類別商品名稱裡並不包含我所販賣的"隔熱墊"而且圖標和我所販售的商品並不完全相同,圖標相同的註冊項目的商品名稱一樣不包含"隔熱墊"那這樣,我依然有侵害商標嗎??
2.我的拍賣網頁商品標題為"創意卡通矽膠隔熱墊 X美樂蒂/拉拉熊/黃小鴨"
可以主張商標法36之1描述性使用嗎?我的本意的確是描述商品款式形狀,證明是我在PO上之後沒幾天就將標題改為"創意卡通矽膠隔熱店 X隨機不挑款" 因為大家普遍認知都能瞭解拉拉熊形狀,再被檢舉前我也真的不清楚已被註冊為商標,也無意將拉拉熊當成商標使用,拍賣頁面也沒有強調或提及是正品,照片上標註也只是希望讓買家方便告知購買哪一款,這樣適用36之一嗎?
3.最近有聽過"微罪不舉"但是不是很清楚我的案子算嗎??我不是專職賣家,網拍賣的大多是自己用不到或用不完的東西,這次被檢舉的商品只賣出1個單價49元,加上郵資50總價百元都不到,我也是初犯,並不是故意,這樣算嗎? ?
因為網路上很多人都說趕快找公司和解悔過甚麼的,還要罰款.. 甚至還有說會搜索..我目前還沒到刑大做筆錄,我目前應該怎麼辦或是要準備甚麼嗎?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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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案件主要的爭點如下:
4.你有沒有侵害的故意
由於你自己在網頁上也寫了拉拉熊文字,我猜拉拉熊應該是屬於知名的商標,而且可能會被認為你的商品有攀附對方知名商標的意思,這會對你很不利。
你應該綜合考量所有的狀況,判斷是否要和對方和解以便爭取緩起訴或做無罪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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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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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的案件主要的爭點如下:
... (恕刪)
我的商品是拉拉熊"頭"形圖案的杯墊,註冊的商標圖標則是拉拉熊全身側躺狀,登記為墨色我的商品是黃色,目前還不清楚是買家檢舉還是商標公司檢舉,所以我沒辦法是用商標法36-1描述性使用嗎??
我的確非故意,也沒有攀附的意思,如果企圖攀附我想將"創意卡通隔熱墊"直接改成"拉拉熊杯墊"比較好,但我沒有.反而是隔開使用而且是放在後面,就是~我賣的是"卡通隔熱墊"拉拉熊指的是款式,這樣不能算是描述嗎?...明天要去做筆錄恨慌,也覺得時間很緊迫,真的非常感謝陳律師回答~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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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應該要看對方註冊商標所指定的商品、使用的文字及圖面等及你使用的商標的商品、文字及圖面綜合加以判斷才能夠確定。
描述性使用,和你所使用的方式不一樣,比如說你是汽車維修廠,你描述說你有修理BMW的汽車,那消費者會直接知道你的商標不是BMW。但是你的描述是說拉拉熊杯墊,消費者會以為你的杯墊就是拉拉熊商標權人製造或銷售的或與該商標權人有相當的關係,這就會被認定是有攀附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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