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判決確定且執行完畢之受刑人其刑事案件紀錄是否僅得保存5年
- 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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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08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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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大律師事項如下 :
一、受判決確定且執行完畢之受刑人其刑事案件紀錄是否僅得保存5年 ?
二、某少年18歲前犯詐欺 ( 證件借他人使用被詐騙集團以人頭利用 ),宣判時已滿18歲,可是,刑法的規定不是依犯案時年齡為標準科刑 ? 未滿18所犯案件,何以司法單位得以待其滿18歲後判以重刑6個月以下 ?
三、事隔8年,聽說案底經過5年會銷案,檢察官、警察、法官都查不到,真有其事 ?
四、今上述案例之被告成為刑案強暴案之被害人,案子若到檢方手上,檢方是否會參考以前案件,認定被害人原有前科紀錄而不採信其陳述,致使犯嫌逍遙法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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