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毒品 緩起訴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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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8-2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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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20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253條之2第1項第6款)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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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屬於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勒戒,勒戒期間不超過二個月。 因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並非最輕刑度三年以上的重罪,檢察官可以為緩起訴處分。由於檢察官具有起訴或是緩起訴處分的職權,即便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基本上仍會視實際情形,附帶戒癮治療的條件。 可提出刑事答辯狀請求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然緩起訴處分屬於檢察官之權限,是否緩起訴仍由檢察官職權裁量。是否須由律師提出,也不限定;但是最重要是表明悔改的態度,而且就偵查時如有詢問時,配合供出購得來源,緩起訴機率就很高了。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20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253條之2第1項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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