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們您好:
日前台北市查報大隊來函說我們的既存違建當成營業性廚房
(餐廳的廚房) 要求限期拆除 . 我們要如何舉證及申訴將此案件
並無危害公共安全! ,轉為既存違件拍照列管 .
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二十五條中 危害公共安全
供不特定對象使用, 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場所
營業性廚房為列表項目之一 , 但我們的廚房只供我們廚師及
廚師助手使用 , 且非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場所(只有員工進出)
請專業的律師為我們解危 . 感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營業性廚房確實就是屬於高危險性及人員眾多之場所。
還是可以嘗試拍照,將平常廚房使用狀況用作證物,不過本文認為營業性廚房本身就是廚師、工作人員等都會進出,所以還是符合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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