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因公司二星期內即將被收售,名字跟統一編號會改變,照勞基法規格有權可以拿到遺散費和非自願離職書,但公司自行決定要把員工的遺散費入股到新公司。
我想請問:
1.存證信函要如何填寫我要拿遺散費與非自願離職書?
2.收件者是公司的負責人還是寫總經理(總經理是被聘請的)。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應依規定發給資遣費。
2、收件人應為公司負責人。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林律師的回覆,那我寫存證信函如下這樣可以嗎? 公司名XXX因即將解散,本人XXX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應依規定發給資遺費與非自願離職書。 另外請教未經員工同意而把遺散費拿去新公司入股,是否有涉及偽造文書跟侵占罪。 謝謝!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林律師的回覆,那我寫存證信函如下這樣可以嗎?
公司名XXX因即將解散,本人XXX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應依規定發給資遺費與非自願離職書。
另外請教未經員工同意而把遺散費拿去新公司入股,是否有涉及偽造文書跟侵占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存證信函將您所欲表達之文意擬入即可,公司若未經員工同意即挪用資遣費,則會有刑事上相關之刑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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