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04年2月因酒駕判緩起訴1年併科處分金35000$
104年6月以緩起訴身分再次酒駕被聲請簡易判決
104年7月收到簡易判決書主文:處有期徒刑貳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0$
以下是我想問的問題
1.判決書上沒有註明我已經被撤銷緩起訴 所以我到底還是不是緩起訴的身分?
2.之前的處分金35000$分期6個月10/1號是最後期限 如今簡易判決下來了 這35000$還要繳嗎?
3.以我現在的狀況 還有機會聲請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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