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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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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07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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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於民國103年間向被告約定以本人身分購買二手汽車,車子由被告使用,但貸款部份、稅金及其它開銷由被告負責,被告如有繳清貸款,車子將轉移到他名下(因為被告有聯徵問題無法買車),於104年2月4日與被告簽訂切結書,內容大約如下:至購買日起,車輛所有貸款及其他稅金違規事項都由被告負責
    並且於104年2月18將車子結清所有貸款,並且轉移到他新開設的公司名下(被告於103年12月中有開設一間車行),但是因為資金問題沒辦法如約實行,所以3月初又與被告口頭協定車子貸款部份及其它開銷由被告負責,直到車子賣掉為止。
    如今我去當鋪要車,當鋪無法歸還,理由是當初他哪知道是不是我本人簽名,我說那讓渡書我要引本,我要拿去法院作字跡鑑定,但是當鋪也不肯,表示被告如不來處理,要將汽車流當,但是被告如今已經跑路無法聯絡,請問該如何處理
    我是否可以告被告詐欺背信及其他民事責任?
    我是否可以告當鋪侵占?
    涉嫌當人頭是否有罪?還是雙方溝通好就可以?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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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09 11:35 最後編輯日期:104-07-09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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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依您所述您與被告之間應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您可依借名登記關係主張民事上之權利。至於是否構成詐欺(被告未授您委任處理事務背信不會構成),則須檢討被告在借名一開始是否有履行借名登記關係之意思,若被告有繳納貸款、稅捐等,僅係因近期財務困難,並不會構成詐欺罪。 當鋪不會構成侵占罪,蓋如您所述持當人係車行,您並非持當人,取贖時當鋪會要求您提出當票,您若未提出,當鋪當然無法認定您是權利人。 當人頭部分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對您有利見解可參考台中地院100年度易字第504號判決內容,該判決認為借名登記並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具體情形尚待您提供完整資料始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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