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妨害自由]之訴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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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27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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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68號民事判決意旨,償金與通行權無對價關係存在,尚無法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另刑法第304條規定之強制罪必須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妨害人行使權利才會構成,若您的通行權已經調解成立,對方明知又以上開方式妨害您的通行權,可能會構成強制罪(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090號刑事判決參照)。 實際狀況仍需要依照具體證據才能判斷。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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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27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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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要看對方是怎麼阻止的來決定。
二、如果對方只是跟你說他不准你通行要訴訟後才能通行,那麼因為沒有強暴或脅迫,可能是不成立。
三、如果對方開了一輛車就擋住你的出入口,因此判有罪的案件例如台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93號判決。主文是[ 以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 。
四、這個世上在袋地通行權的官司裡面願意調解通行的案件不多,這個部分真的建議民事解決即可,不建議以刑事程序處理。
五、許多人以為刑事訴訟是好東西,真的從刑事訴訟得到好處的又有幾個人呢?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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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27 21:14 最後編輯日期:104-07-27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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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就閣下所述妨害自由的刑事及袋地通行權的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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