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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土地被私人建物占用,後續處理方式?

  • Luk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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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28 23:14 
  • 文章人氣:605
  • 個人積分:2
  • 律師好:

    先說明相關人員關係~

     

    甲方:學校
    乙方:興建者
    丙方:各樓層持有人,例如A~C君


    六十年代乙方興建一幢三層樓私人建物(合法),因都市計畫因素,變成私人建物占用(學校用地)不到2平方公尺的面積,經九十年代有開會協調,經市府也同意可辦理有償租借,其多數占用人已同意簽約租借,C君亦同。但C君過世後,其房屋由其中一名兒女(D君)分割繼承之。D君也知道這間房屋有占用到市有土地,但都不出面處理簽約及交款(1年僅四、五千左右),也說要拆就折,但實務上對其他占用戶不公平以及有礙建物公共安全。


    一、在不簽約情況下,請問D君在法律(民法刑法上)上有何責任
    參考法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刑法320條 竊佔罪
    61年台上字第1695號

    二、甲方再次通知D君簽約後,都未出面處理。是否得直接存證信函通知或向所在地申請調解

    三、如上述方法經通知後仍不理會,是否得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小額訴訟民事簡易訴訟,那種方式比較好?

    四、另一情況,在D君未出具授權書,D君親屬(F君)在去年已代為簽約(102-103年合約)和繳款。但合約簽約時,其簽約時應填內容(姓名、身分證、住址、電話)未完整填寫,僅填F君名字+代、F君身分證字號,是否有效?

    五、同上,簽約後已隔一年多,D君對F君的行為卻不為反對之表示,是否成立D君成立表見代理,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這部分是否有效?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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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29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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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若雙方未成立租賃契約,則C會有不當得利之問題,至於刑事竊佔罪,尚難成立.

    二.甲方得先以存證信函通知,當然向所在地公所申請調解並無不可.

    三.F君代為簽約可以視為表見代理,所以您們可以主張已有租賃契約存在,若D君不履行,則可以向D君發支付命令,若D君有異議,仍會進行訴訟程序.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