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在於去年十二月份受到網路詐欺因而報警備案,遭詐騙金額是新台幣一萬元整,目前在7/30收到高雄地方法院的簡易判決通知書,以了解詐諞成員的車手遭到判刑罪名成立,不過對於主嫌正犯以及受害者賠償金一事不甚了解,再者開庭審議地點是在高雄,但本人家住大台北地區,請問我該如何拿回自己所遭詐騙金額以及賠償金?
實務上有認為詐騙集團成員不分角色都必須對所有詐騙金額負責任之認定,若有知悉詐騙集團成員,即可備齊資料,對該名成員提告求償。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請問如果已掌握被告的基本資料(如姓名及身份證字號等),無論被告身處何地,我能向當時承辦我報案的警局提出告訴嗎?
律師您好,請問如果已掌握被告的基本資料(如姓名及身份證字號等),無論被告身處何地,我能向當時承辦我報案的警局提出告訴嗎?
各位大律師您們好,關於一開始本人所陳述的問題,目前已決定提告,因在收到的簡易判決書上所記載若原告或被告不服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十日內於該地方法院提起上訴,該判決成立是在7月22日,但本人收到判決書通知取回是在7月30日,想請問在訴狀中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條款是否適用於此案?另外如果開庭是否一定要親自到高雄地方法院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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