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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債務糾紛

  • 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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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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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年1月小額入股投資了一間店 但於104年4月提出退股要求

    對方於LINE的語音上說6月資金到位才能退費 當時我答應6月才處理

    到了6月再次詢問卻又說資金尚未到位要等到12月 一拖再拖

    現在8月了 他們決定將店定讓出去 並說有錢才會還給我

    請問這是否是背信詐欺 我該怎麼做對我才是有利的

     

    備註:3月時有更改合約內容 需要重新簽署

           對方在LINE上說未簽署者將辦理退股 請問這是否具有效力呢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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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1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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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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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0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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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請先確認您是一般的合夥或是隱名合夥法律關係會有所不同。
    除非對方自始即無成立合夥之意思亦未經營共同事業,否則合夥退股尚不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再者,對方若為合夥事務之執行人,有背信侵占之情形當然會構成犯罪,但就您的情形而言,可能會涉及合夥事務尚未了結之問題,要構成背信侵占會有困難。
    您可依民法第689條規定結算合夥事務並請求返還合夥出資。
    片面更改合夥契約內容不會發生效力。
    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