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債務糾紛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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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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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先確認您是一般的合夥或是隱名合夥,法律關係會有所不同。
除非對方自始即無成立合夥之意思亦未經營共同事業,否則合夥退股尚不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再者,對方若為合夥事務之執行人,有背信或侵占之情形當然會構成犯罪,但就您的情形而言,可能會涉及合夥事務尚未了結之問題,要構成背信或侵占會有困難。
您可依民法第689條規定結算合夥事務並請求返還合夥出資。
片面更改合夥契約內容不會發生效力。
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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