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網站與私下好友互傳影片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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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6 13:35 最後編輯日期:104-08-06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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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之罪。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意旨,將猥褻物品區分為硬蕊、軟蕊而有不同之情形,硬蕊係指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軟蕊係指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如果您的物品係屬硬蕊,且不具備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會構成刑法第235條之猥褻物品;若屬於軟蕊卻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仍然會構成刑法第235條之猥褻物品。 再者,依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235條之罪必須符合公然或者足以流傳於眾而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知覺之要件。 猥褻物品如有打上馬賽克或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封套、網站18禁警語)不會構成本罪;好友間私下分享亦不會構成本罪。 但是若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仍然會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之罪。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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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6 19:11 最後編輯日期:104-08-0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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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周大律師所述,詳細狀況需就構成要件、個案事實認定,並非單純標示18禁警語即可免責,實務上尚有許多細節須要處理,本所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意見書、訴訟委任之服務,可以至本所尋求協助。
關於網站18禁警語免責部分可參考新北地院102年度簡上字第7號判決,實務上爭議問題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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