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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結束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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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0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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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只是發生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效果,你並未執行有期徒刑,不是刑法第47條規定之累犯,你的行為只單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之規定,立法者認為要加重處罰而已,若你另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檢察官會另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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