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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交屋前遇到嚴重瑕疵,該怎麼辦?

  •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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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4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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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69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116號
  • 一般交易,於交付物品後,遇到瑕疵,常聽到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如果有一天,物品都還沒交到買方手上,就預先知道會有重大瑕疵,那該怎麼辦?買方還會心甘情願收下這瑕疵物嗎?

     

    民法第354條及359條規定,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交付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而買賣因物有瑕疵時,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然而,法條規定是於該物交付後,才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利。難道我知道我買的物有瑕疵,我還要硬收下來嗎?
    惟實務認為:倘符合買賣標的之特定物於危險移轉(交付)前,已有明顯瑕疵存在,而該物之瑕疵不能修補,或雖能修補但出賣人表示不願為之者,應解為買受人在危險移轉前即得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並拒付相當之價金。
    這種案例常常在買預售屋的時候發生,因為預售屋常常在建造的時候被買方查覺許多瑕疵,但錢又已經付了8至9成,難道要把錢付完,交屋後才能另外請求賠償嗎?
    因此,法院放寬法條標準,認為房屋交屋,已有明顯瑕疵存在,而該物之瑕疵不能修補,或雖能修補但出賣人表示不願為之者,買方及得拒絕受領,並拒絕付款。
     
     
                                                             林俊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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