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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公物

  • 朽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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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7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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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日前因早上長到市府 發現 他們大約都8點上班人員才會到  但是早上七點左右 1-14樓的廁所電燈機乎全開  還有電扇 剛開始我也就關掉 可是幾次後就有點不耐煩  所以關燈用拳頭槌  到了有一天終於受不了了  把電風扇的電線給拔斷  被市府人員在廁所放攝影機給拍到了  現在對我提出毀損公物  請問我會被判什麼罪呢  還有我腿骨折剛開刀兩天  要是知道提告那人可以私底下找他合解

    ps層經寫信給市府 可是他們得回應卻是很敷衍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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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7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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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您所述,可能涉及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上掌管器物罪,或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 但刑法第138條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應指公務員執行特定職務所掌管之物品而言,不宜擴張為公務機關之一般財產乃包括在內,您毀損之電扇電線,雖屬公家財產並有掌管之人,但此僅係為便宜公務員執行一定職務所用之工具物品而非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故應成立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 普通毀損罪屬告訴乃論,可在偵查階段主動道歉並賠償,爭取和解撤告。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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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7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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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廁所的電扇的話應該不算是毀損公物罪,應該算是普通毀損

    二、這個問題上次我有查過相關判決,這樣的見解應該是有空間的才是。

    三、但我們查判決的就表示有的檢察官會認為這是毀損公物,是法官認為是普通毀損罪。

    四、這個的確是告訴乃論之罪,的確是可以和解請對方撤回或是調解調解筆錄載明同意撤回刑事告訴經法院核可就沒事了。再來是,這個提告的部分看是否經合法告訴權人提告,如果只是告發的話是不算數的,要告訴才行,所以也有看過物品所有的單位不願提告最後因為告訴乃論之罪未經有告訴權人提告而沒事的。

    五、簡單的說,快點去跟這個東西的所有權人道歉和解看對方願不願撤回告訴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