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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主張信託關係或要求扶養義務?

  • 如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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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05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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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家是父親民國59年時以大哥為起造人自地自建,當時大哥是國中生。

    這是家裡唯一的房子,家父的公司和全家8口人的窩,一切都是家父在當家。陸續子女結婚搬離,家裡只有父母兩人,生活費就是靠店面租金。85年家父過逝,改為母親收益處分。包括稅金、房屋修繕房客交涉等。(房租是轉帳至長輩帳戶)
    這幾年大哥除了用各種方法騙走家母的積蓄,去年更以家母年近80與房客交涉太辛苦,軟硬兼施要房客租金直接存入真正屋主他的帳戶,他再轉給家母。然至今9個多月他人躲在大陸不回來,沒匯回一分錢生活費給家母。曾連絡他回來處理,他切主張房子是他的。不曾關心家母身體不好,長期看病吃藥,膝蓋是人工關節,行走用兩支柺杖。已上不了老家三樓的樓梯。
    據父親在世時說是當時同輩朋友(現約80-90歲間)都很努力工作但不懂法律,認為稅就是把他們辛苦賺的錢白白送人,所以大家都把動產先用子女名字。
    房子是雙親?的,房租收入也一直是雙親的生活費來源。請問:家母可否主張這是信託行為?或是有其他方法?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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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05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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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蓋的時候你大哥才國中,按理沒有經濟能力蓋房子,

    只能說是借你哥的名義起造,

    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當年是借名登記,將持份改回來依照你們八個子女跟媽媽9個人平分,

    你們其他七位子女自願放棄持份給媽媽,這樣比較可以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