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雇主債務問題
- 佳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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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9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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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03/07/02到職.於104/09/16辦理離職.期間與公司負責人有私人借款108743元.於104/08提出還款計劃書.經認同決議於每月5號還款5000元.有白紙黑字.上方還有我與對方以及證人三方簽名.提出離職後債權人不願承認此還款協議.請問我需理會嗎.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本人於104/02借公司名購買車輛.掛營業牌給公司避稅.每月金額12500元由本人薪資直接扣抵繳納.口頭約定期滿四年車輛歸我.但公司於104/09/15晚間通知公司已退租我的車輛.要求我104/09/16一定要繳回車輛給公司.以免觸法.本人每月無遲繳過金額.車輛也於當日繳回.試問公司此舉是否代表不承認此車輛為借名購買之行為??若不承認借名購買那我付的款項是否等同代墊??既是代墊款那公司是否該歸還代墊款??
第三個問題.本人欠款公司108743元.104/08/05已經開始分期攤還.已經還5000元.本人代墊車款從104/02到104/09共八個月共100000元.是否可以要求抵銷債務??又本人要提出告訴的話有哪些管道??
問題以上希望律師大人們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 吳佳瑋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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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債務清償協議必須由債務人及債權人進行才能拘束雙方,從您的敘述無法判斷債權人是否同意,請詳述。
2、依法可以請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是解約之後要求對方返還款項並負賠償責任。
3、倘若雙方互欠債務,可以催告之後行使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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