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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電子信件洩密罪問題

  • n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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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5 11:11 
  • 文章人氣:793
  • 個人積分:4
  • 我於上個月初離開一間公司 只待1個月左右 雖然有簽訂 公司保密條款 所以我並沒有主動聯絡前公司合作的公司 日本人 某天 8月初 日本人英文信件 
    詢問我離開公司?
    我只回"是的"
    而後第二封 他回為何?
    我寄他私人信件(非他們日本公司信件) 我也使用私人信件 之後 對方就沒有回我任何信件 我並非刻意去回對方 或 主動告知對方 前公司有問題 我是在對方問我 且私人信件回問 才像一般人告知狀況 如 存證信函所示 他針對的內文的某句話 應該是指 公司沒錢囤貨 這我認為是事實 我據實以告 也許單純沒想那麼多 第一 我不是主動去告知對方 第二 我也沒請對方不要和前公司聯絡 第三 我們是私人信箱對話 日本人卻把信件轉給我前公司
            這是否構成洩密罪? 第四 我並沒有透漏具體書面文件 金額和公司狀況 因為只是聊天性質

    因為要去前公司解釋 但我大概擬定的方向為 盡力去幫他和日本公司解釋 加上我英文的語句也不是很好 也許某方面造成誤解 不知律師是否有更好方式 意見提供 我去面對前公司的質詢?
    我知道有可能構成毀謗罪 但日本人也沒出面 只是丟信給我前老闆 我猜想 對方原本就不想和他合作 我的信只是藉口 但我覺得 不該是這樣的方式解決? 再麻煩律師們有更好意見 感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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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5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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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單純以email寄發給一個人並不符合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尚不會構成誹謗罪。 你洩漏之事項若屬於保密條款範圍,公司可依契約向你主張權利,至於是民事刑事責任要依具體情形及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你負有保密之義務及責任,只要洩漏應秘密之事項都有可能會構成洩密。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能夠判斷。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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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5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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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因為雙方係私下的談話,因此不觸犯毀謗罪,至於有無洩密問題,必須依照您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契約範圍及您透漏的內容為準,即使您並未洩漏具體數字,但只要讓對方知悉公司內部營運狀況恐觸犯「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若公司認定為營業秘密,亦恐違反營業秘密法,有可能擔負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2.  即使洩漏內容不涉及機密,但若公司認為您的作法已經造成公司損失,亦有民事問題,恐對您的行為要求損害賠償

    3.  因為刑事責任必須要由公司舉證並且提出告訴,建議和公司道歉並且和解,並與公司簽訂和解書,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n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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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26 08:55 最後編輯日期:104-09-26 09:04
  • 文章人氣: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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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以上律師回覆,

    因為這裡不能附加檔案 固無法詳情說明瞭解
    也因此個說法都有不同

    我大概陳述解決方式 以供類似需要了解的人士參考

    根據存證信函內容我回覆如下(存證信函只告我 刑法336條 第二則侵占業務持有物之罪)

    保密條款:是要在雙方認定之下,屬於有保密的內容確認,且台端須承認內容屬實,才能成立,根據信件內容,並不構成此條件!(他如果承認就是他並沒有資金的事實)


    刑法336條 第二則侵占業務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之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持有為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係基於租賃關係持有他人之物,縱予侵占仍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祇能論以普通侵占罪光憑英文信件內容,無法構成此刑責,沒有金錢合約...等任何具體法律效力之文件證明侵占事實!


    調解委員會市政府為公證第三方見證之下,此案件調解以結束,雙方已經沒有任何法律權利再將此事提出異議!(因為之前有勞資糾紛 對方也許懷恨在心 固存證信函提出我還要說明 害他去調解委員會)

     

    綜合以上所述,英文信件乃對方主動詢問,且對方是以私人信件非公司信件來陳述公事,閒聊,並非對公眾為傳述,且通常電子郵件的溝通不會有散布於眾的意思,因此不會構成誹謗妨害信用罪。


    所以我打算不出面說明,也沒必要 只需要存證信函回覆即可
    感謝各位律師幫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