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債務人在103年6月14日發生交通事故,後經地區調解委員會於103年8月4日調解成立並經地方法院核定,債務人需於103年10月26日前支付修車費用2萬元整。但是債務人至104年10月7日僅支付其中一萬元整,尚有一萬元尚未支付。目前已經透過國稅局查詢到債務人財產清冊中有一筆房屋,請問後續我應該要如何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相關費用為何?
一、依調解書及核定書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二、執行費用原則上是執行標的千分之八。如果不會算的話去法院遞狀的時候收狀處會算給你看。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imfan你好
可依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清單上之資料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的訴訟輔導科都會有相關例稿可供參考。
若你請求執行的金額是1萬元(不論有無含利息),那麼所需要繳納的執行費就是新臺幣80元。
以上供參。
陳柏甫 律師
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0918092477
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09
趙平原律師 律師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1100
陳奕如 律師
陳奕如律師
0966465007
第 3 名 目前評價 500
張智凱 律師
0928093279
第 4 名 目前評價 194
林冠宇 律師
翊宇律師事務所
0909189070
第 5 名 目前評價 87
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288
第 2 名 目前積分 11970
第 3 名 目前積分 4586
鐘晨維 律師
貴陽法律事務所
0223811068
第 4 名 目前積分 1300
第 5 名 目前積分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