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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減租耕地放領 地政事務所錯誤 如何進行行政訴訟

  • QQ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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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26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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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兩兄弟以二分ㄓㄧ持有一塊土地所有權  自始至今耕作 其中二分ㄓㄧ於明國 42年因出租依法被徵收放ˋ領 兩造依現況耕作近60年 毫無爭議

    二.民國100年原地主繼承人 申請建界才發現當年爭收錯誤 現耕面積根登計面積不符 經向原全責機關調查證結果 已徵收面積根發放補償金無誤答覆

    三.當世人提出原始權狀民國39年鄉鎮公所申報之私有耕地出租清冊 確實擁有二分之ㄧ之權力 主張當年是未依法而超額徵收跟事實不符

     

    經查證結果

    1. 當年之徵收放領清冊上 原有面積被更改 但並沒有經當事人之同意簽章

    2. 當年之放領分割複丈圖 只有承領人單方用章

     

    上述事實當年之行政機關是否有逾越權限跟未依行政程序 應屬違法?

    當事人應如何爭回原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