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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的職位是

  • 野薔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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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26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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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的職位是小會計.但只負責算數量.在交由總會計去審核算薪水之後老闆再去匯薪水.問題現在老闆察覺我有多算數量.說要告我侵佔.偽造文書.貪汙.但他的用意是要我賠償我從開始做至今所多算的薪水部分.但其他人的薪水又不是我拿的.是各個員工領走.這樣他還可用要告我.來威脅我吐出他多撥給其他的員工薪水的部份嘛? 他要我賠償的金額過大.和我想的差好多.且薪水又不是我拿走.要我賠合理嘛?現在我沒做了.他竟又對我說如果他把店長弄走.還要我還人情回去幫他.錢還是要還.請問一下像這種情況~ 1.之前談時.我們老闆竟說我們是小公司沒有總會計審核且他又相信我.這說法我就應該負全責嗎? 2.如果真要說.我是犯了什麼罪.那刑期又是多久.追朔期又是多久呢? 3.因 他有叫我.晚班會計及店長負賠償責任.如果我們付錢.他事後又要告我們.如果緩刑沒再犯會留下汙點嘛? 謝謝.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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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0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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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帳冊出入而導致溢領薪資的情況,原則上溢領薪資者會構成民法不當得利,公司可以直接請求領取之員工返還溢領的薪資,這時候不可以跟您請求。但是如果責任是出在您就帳冊數量記載錯誤有所過失,而導致公司損失,這時公司要求您負損害賠償責任,也是合理的。但是據您說如果有總會計還要稽核的話,如果稽核沒發現而照樣發薪,這時您的責任可以主張減輕的。 如果您明知數量與事實不符,卻將不實內容登載在帳冊,可能會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您以故意以登載不實的方式,將財產占為己有,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上述犯罪的追訴期,均自犯罪行為後起算20年。至於貪污罪主要是處罰公務員,民間公司員工原則上不會成立貪污罪。 如果相關人員付錢和解,縱使對方提告檢察官仍可能會因此緩起訴,或者是法官判緩刑。當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後,且未被撤銷,就不會留下前科

    (參照民法第179、227條;刑法第76、80、215、336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