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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數超過8小時

  • 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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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28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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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

    1.如果工作時數超過8小時,以及資方未幫勞方加入勞健保請問這樣是否可以向資方索賠

    2.勞方一個月的薪資兩萬元整以每日工時超過8小時工作時數每日長達10小時這樣的薪資待遇是否不符合勞工基準法,請問應該要怎麼做

    3.該公司的總公司所登記的營利登記事業正是解散的狀態但是一樣有營運這樣是否觸法,而且營登所登記的地址和實際所營業的地址是又出入的這樣是不是也有觸法,如何申訴檢舉

    4.該公司旗下有5家門市均販售民生消費用品但都無營登,也沒有開立統一發票,只有旗下的一間門市有開立發票其餘四家門市皆已開立收據這樣是否違法,請問律師我該如何做!謝謝!

  • 洪維廷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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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28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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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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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0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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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若違反上述規定,勞工局得處公司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您可要求超過正常工作時數的加班費。公司未替勞工加保勞保,按固用期間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亦須由公司負責賠償。未替勞工加保健保,健保局除向公司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的健保費,處公司二倍至四倍罰鍰。 自101年1月1日起,基本薪資為18,780元。2萬元薪資雖高於基本薪資,但每日工作10小時不符合工作時間的規定,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檢舉,公司基本上會被處罰鍰。 公司若已解散,係未經設立登記之狀態,依法不得再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若有違反,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公司營業所地址屬於登記事項,有可能導致通知無法送達,若未登記則不得對抗第三人,但未變更地址登記基本上並不會觸法。 在未營業登記的狀態下,依法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若有違反,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您可向經濟部檢舉公司的違法行為。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公司法第1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