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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上訴、訴之變更還是訴之追加

  • 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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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3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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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客不繳房租,一審判決我勝訴,但房客提上訴,上訴狀說我半年前偷他的東西,他有備案。

    1. 請問即使我真偷了他的東西,這可以成為他上訴的理由嗎?若可以,是否他買彩券中200元或者一年後他家的小貓要生小狗,都可以成為上訴的理由,法院接受上訴的標準是什麼?

    2. 一審判決只有房客需歸還房屋租金,我想藉二審要求違約金與管理費這兩項在租約中有明列的項目,以及依據民法203條要求加計5%年息,以上三項均未在一審上訴書中提及。請問我該提附帶上訴、訴之變更還是訴之追加?

    3. 因被告無任何資產,最終我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若管委會向我催繳管理費甚至告我時,我可否以沒拿到房租為由拒繳?若只拿到部分房租時,又如何處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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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3 10:28 最後編輯日期:104-11-23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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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房客上訴應係要以你偷他東西他受有損害,要主張抵銷,抵銷你請求之租金。 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46條規定之訴之追加。 還是要繳,否則積欠已逾二期或相當金額管委會向區分所有權人催討,基欠過多會請求法院強制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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