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問題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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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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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除斥期間要看您發函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幾款的事由而定,只有第1款、第6款需於知悉起30日除斥期間內主張,其餘不會影響除斥期間。如果您主張的終止勞動契事由合於規定,則雇主收到通知時就生終止勞動契約效果,雇主收到後再發函解雇已無法律效力。但如果您的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才要考慮雇主解雇有無合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的事由及除斥期間。
2. 對於雇主擅自扣薪的行為隨時可申訴,沒有除斥期間的限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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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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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6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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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薇妳好,簡單來說,如果妳是依勞基法第14條第5項以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為理由主張終止勞動契約,則沒有知悉後30日的限制,而且仍可向雇主請求給付未付之薪資。
然若妳是依勞基法第14條第6項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損害勞工權益為理由主張終止勞動契約的話,就必須在知悉後30日內主張終止契約關係,亦可請求雇主給付未付之薪資。
必須注意的是,雇主既然也發存證信給妳主張終止勞動契約,其理由可能是依勞基法第12條而為請求,此時可能會影響對雇主請求資遣費的權利,若妳與雇主仍有薪資或資遣費上的爭議,仍應循勞資爭議調解及後續之訴訟程序處理。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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