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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問題

  • 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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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5 21:51 
  • 文章人氣:3734
  • 個人積分:16
  • 想請教律師兩個問題:

    1. 假設我今天對雇主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當雇主收到以後隔天也寄給我解除雇傭存證信函,那麼這在勞動基準法第14條裡,是否有影響到我的除斥期呢?

    2. 假設我是8月生產雇主未付我全薪,因還在職所以不敢申訴,但是我在12月離職事隔4.5個月了,請問這樣會因 "應自知悉其情形" 而無法申訴嗎?時間是30天還是6個月呢?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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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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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1.  除斥期間要看您發函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幾款的事由而定,只有第1款、第6款需於知悉起30日除斥期間內主張,其餘不會影響除斥期間。如果您主張的終止勞動契事由合於規定,則雇主收到通知時就生終止勞動契約效果,雇主收到後再發函解雇已無法律效力。但如果您的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才要考慮雇主解雇有無合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的事由及除斥期間。
    2.  對於雇主擅自扣薪的行為隨時可申訴,沒有除斥期間的限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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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6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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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23號
  • 薇薇妳好,簡單來說,如果妳是依勞基法第14條第5項以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為理由主張終止勞動契約,則沒有知悉後30日的限制,而且仍可向雇主請求給付未付之薪資

    然若妳是依勞基法第14條第6項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損害勞工權益為理由主張終止勞動契約的話,就必須在知悉後30日內主張終止契約關係,亦可請求雇主給付未付之薪資

    必須注意的是,雇主既然也發存證信給妳主張終止勞動契約,其理由可能是依勞基法第12條而為請求,此時可能會影響對雇主請求資遣費的權利,若妳與雇主仍有薪資資遣費上的爭議,仍應循勞資爭議調解及後續之訴訟程序處理。

    以上供參。

  •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來信pinshinlaw23511136@gmail.com或來電02-23511136【品信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