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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與定金該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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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10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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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在合約起始日(3/1)前發現漏水並告知房東,對方表示漏水他會處理,但要等到夏天,且房子至目前還無法交屋,屋內沒有床,只有熱水器,他也表示已經可以搬進去住了!我們真的無法接受這樣的屋況!向房東要求解約房東除辯解房屋以現況出租外,說有熱水就可以住了,若要解約則要求扣一個月押金,以民法424條及435條第二項告知房東,對方卻是態度惡劣不講理,還寄存證信函說若是不在3/12前匯違約金給他,就要將先前已付之租金及訂金沒收。因為房東態度惡劣,有意拖延,也導致我這段期間須另居他處,造成相關的損失希望依法向房東要求賠償,像這樣的房東,也想給他一點法律上的教訓,讓他以後別再這麼欺負人!問題如下:

    1.
     如果簽了約(2/22)
    而在契約開始日(3/1)前交付之押金
    是否等同於民法249條中所說的"定金"?

    2.
    如果房東違約在先
    未如期交屋
    那先前已付之租金是否可視為押金?

    3.

    引用民法424條及435條第二項

    是否恰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