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及認領問題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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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0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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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非婚生子女被他人收養後,其生父如欲認領,經生母同意,應於記事欄記明其生父認領之日期,於父母姓名欄內,填註生父姓名,惟在其收養關係存續中,仍從收養者之姓,但於收養關係終止後,應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
另非婚生子女既已與養父成立收養關係,其與生父之親子關係已因被收養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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