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會相關債務問題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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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31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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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民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債權原則上是可以讓與的,因此甲是有權力把對您父親請求的債權讓與給乙。 若遇到人身安全上的威脅,仍建議要妥善蒐證,直接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即便到時候的程度不至於構成刑事責任,也可能也會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到時候一定要尋求檢警機關的協助,若一再容忍,只會讓討債者變本加厲。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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