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與設定問題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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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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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民法第86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故土地設定抵押權後,當然可再同一土地上設定地上權或通行權,但若該土地在未來經強制執行拍賣,是於執行法院核定之最低拍賣價額,經拍賣無人應買,或出價低於底價而流標,減價後之最低價額,已不足清償擔保債權時,執行法院可以無地上全或通行權之狀態逕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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