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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保留地之臨時建築(超商或餐廳)

  •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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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6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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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
  • 各位大律師們好! 家裡有臨路之土地約 450 坪,因都市計畫(宜蘭頭城)被劃分為工業用地,且其中約 180坪被劃為綠地,調閱騰本後,其使用分區和使用地類別目前都是"空白"。 都市計劃至今早已超過 25年,因地方政府財政關係又不積極做為,導致此土地幾十年來就閒置在那。

    如果我們想將此土地租與超商或餐廳,在土地運用上可能會有哪些限制? 被畫為綠地的 180坪上是否可以有建物或設施? 

    又因整個綠地帶沿著道路而劃,很多早期都已蓋了房子,地方政府無力徵收或不作為,此都市計畫至今到底是否還有法律效用呢?

    謝謝各位大律師!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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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6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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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都市計畫法第50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51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若要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除非原來就開設餐廳或供便利商店使用,否則用途會受上開辦法第4條第1項之限制,惟詳細情形逕洽縣市主管機關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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